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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监察官法》 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共桐城市纪委监委 桐城市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1-08-30 09:36    浏览:4340次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纪检监察工作同样如此。《监察官法》的出台,是继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之后,又一部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立法,让纪检监察体制机制笼子扎得更紧更牢。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实质上来说是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赋权、限权、定责,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和防治腐腐败,是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又一强力“助力器”。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知法才能懂法,懂法才能用法,用法才能履责。监察官法第一章第四条强调了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等。这就要求我们“打铁还需自身硬”,监督别人的同时自己先做到,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持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干净的良好形象,做讲政治的表率。第二章第九条对监察官的法定职责也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概括来说就是依纪依法依规监督执纪执法。最后,还强调了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这就是责任的“硬杠杠”。第十条对监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针对性规定,义务也是责任,这表明了权力、责任、义务是相统一的,有权必有责,监察官不是做做样子,也不是“喝茶看报”,而应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得力助手”,应该成为抵御腐败、打击腐败的“忠诚卫士”。

依规依纪依法是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必然要求。第二章第十一条和第八章规定了监察官享有的权利和职业保障。“权”,也就是“监督”二字,即以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准绳,对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利”,也就是职业保障,即职责保障、人身安全保障及工资待遇保障等。赋了法定权和职业保障,一是监察官开展工作就有了自己的定位和认知,防止越权和滥用职权;二是监察官开展工作有了依据、有了底气,防止不敢监督、不敢用权;三是监察官开展工作就没了顾忌、没了羁绊,“有了一竿子到底”的勇气。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防止“灯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我们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对监察官首要要求。其中,一是监察官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监察官法对监察官的选用管理、监督惩戒和考核任免等都作了严谨的规定,唯有对监察官高标准、严要求,才会推进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二是我觉得监察机关也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监察官法对监察官履职要求进行了具体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给权限划了边界;三是监察官法加强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和内控机制,对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工作的要求更加细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更加有力,极大促进了监察官在规定轨道上行使监察权。

监察官法明确了监察官的权力有哪些,职责有哪些,什么必须为,什么不可为。纪检监察机关只有在持续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前提下,才能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杨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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